目前分類:建築、古蹟 (18)
- Nov 22 Fri 2019 08:14
【大厝 tuā-tshù】&【徛壽 khiā-siū】
- Mar 31 Sun 2019 23:45
「仙跡岩」ê「岩」是指「岩石」?
- Mar 24 Fri 2017 14:04
【砛簷跤 gîm-tsînn-kha】、【連簷跤 nî-tsînn-kha】、【厝簷跤 tshù-tsînn-kha】、【砛墘跤 gîm-kînn-kha】
- Aug 15 Fri 2014 12:25
傳統建築、古蹟導覽界對「妯娌」ê 誤解
- Jul 24 Thu 2014 00:12
陽台的臺語(verandah v.s. balcony)
- Mar 19 Wed 2014 13:31
永建國校司令臺欲列做文化資產?
- Jan 21 Tue 2014 18:39
小籬門(sió-lî-bern̂g/mn̂g)
阮老爸是【做木 tsuè-ba̍k】--ê,
- Dec 07 Sat 2013 12:40
2-kèⁿ khah koân tiong-chit
- Oct 24 Thu 2013 00:01
剝皮寮
- Sep 06 Fri 2013 23:27
豐原頂街派出所
豐原舊名「葫蘆墩」,地號名是來自平埔族个番社名,因為古早个平埔仔Pazeh族岸裡大社有九个小社,其中一个是「Huluton社」,所致漢譯做「葫蘆墩社」;到日本時代大正九--年(1920),因為葫蘆墩米真出名,日本人引用神敕「豐葦之原、瑞穗之國」,則共「葫蘆墩」改名做「豐原(とよはら)」。
- Jul 18 Thu 2013 07:55
回鄭勝吉先生有關「步口」、「出步」、「簷口」
鄭勝吉先生:
步--
用以衡量尺度的單位,以人體尺度為形容者。一步為四尺半
出步--
建築物在門口處往外延伸空間以供行人停留(行走)的做法
步口廊--
建築物正面自門(牆)往外做出廊道的空間,本省籍匠師稱
因為此廊道較深,一般多立有簷柱,是有木構架支撐、屋頂
出步起(出廍起)--
建築物的構造形式之一,指的是在建築物正面有往外加出步
簷口--
在簷柱或牆面以外,屋簷懸挑出去的部分(空間),稱之為
( 簷口不等於是步口喔!)
犬走--
台基在建築物側面與背面突出於牆身之外的部分(空間),
- Apr 14 Sun 2013 16:03
敬佩个傅朝卿教授所堅持个文資保存原則
主管全國文化資產保存工課(khang-khèr/khè/khuè)个文化部文化資產局(ki̍k/kio̍k),現主時个辦公廳是佇公賣局第五酒廠(臺中酒廠舊廠),舊臺中酒廠是八十外年个老酒廠,2002年个時,規个廠區已經夆(hőng)登錄做「歷史建築」,即氣仔,文資局為著卜(berh/beh/bueh)整修酒廠个一棟舊建築來成做kāi-kī个辦公廳,竟然提出計畫,想卜共廠區內个四座酒精槽徙(suá)走,理由是只四座有歷史建築身分个酒精槽『有礙觀瞻』,身為文資保存个主管機關,竟然𤆬頭(tshuā-thâu)來破壞已經立法保護个文化資產,按呢是卜按怎叫咱拙(tsua̋i)戇百姓來保護古蹟,逐个哪著共kāi-kī个祖公仔屎(產)留--落來,規氣派下(phài-hā)分割(hun-kuah),逐个閣聽好(thìng-hó)領現金轉去開。
- Apr 08 Mon 2013 23:49
一座偉大个城市,對咱个大自然愛謙卑。
Quemoy(Kim-mn̂g)即幾年有卜20个BOT開發案,最近水頭港口北爿外環道路工程,因為閃避環境評估,引起在地文化、生態工作者个關心,即段影片是我真敬佩个金門大學江柏煒教授个發言,聽伊个話語真使人感動,「一座偉大个城市,對咱个大自然愛謙卑。」目今个金門縣政府煞並毋是按呢。
- Nov 15 Thu 2012 13:52
答施淑鈴小姐關於「五福大街」與「不見天街」
- Aug 05 Sun 2012 23:47
臺灣「剪黏(tsián-liâm)」外觀材料使用的歷程
2003年臺北藝術大學傳統藝術研究所「民間工藝研究」宿題
2012/08/05修訂二稿
- Jul 10 Tue 2012 23:50
答施淑鈴小姐「過水」的詞義
「過水(kèr/kuè/kè-tsuí)」是台閩語中稱傳統漢式建築空間格局上的一個單位,不做單位敘述時則稱為「深井(tshim-tsínn/tsénn)」,過水較常於街屋中指涉落和落間的部分,如鹿港丁宅就是三坎(khám)三落兩過水,於合院建築中指涉護龍和護龍間的部分,如在合院過水格局上所設置的門稱為過水門、設置的穿廊稱為過水廊、設置的房間稱為過水間,一般來說,「進」、「院」是華語,「落」、「過水」是臺語(泉漳片),三進兩院就是三落兩過水。
- Feb 22 Mon 2010 21:51
鹿港民俗文物館申請古蹟、歷史建築之評估
秀梅姐:
根據2005年發布的新版《文資法》,其法係為保存及活化文化資產而制定,過去,文化界人士常利用此法的古蹟指定,來搶救許多瀕臨拆除的重要古建築,2000年時,由於九二一震垮了中部許多精美的民宅,因此又增加歷史建築登錄此一項目,總括來說,不論是指定為古蹟或是登錄為歷史建築,其目的都是為了讓具有歷史性、藝術性及技術性等價值的重要建築得以保存下來,讓後世子孫也有機會目睹這些先祖的智慧結晶,2005年的新版文資法,在既有的保存策略上,其實更想強調的是其後的活化及再利用。